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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16-06-20  浏览次数: 119

 

201519日校五届九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和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以及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工会委员会印发的《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豫教工字〔20121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要不断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工会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机关、教辅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0%左右确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教职工比例和民主程序由校工会分配到各分工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以分工会为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选举代表的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学校及各选举单位必须尊重教职工的选举权,不准搞指定代表、当然代表,也不准违背选举人的意志,任意调换代表,或增减代表名额,或改变选举办法,经合法的选举程序选出的代表有效。

从教职工代表大会完成的任务出发,学校党、政、工的主要领导干部一般应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把他们分散到各院(系、部)参加选举,但一定要同其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样经民主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罢免、撤换和重新补选代表。 

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校内调动工作时,其代表资格保留,原则上原选举单位不再增补代表,如有特殊原因需增补时,须经校工会批准,按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代表退休或调出学校后,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原选举单位经校工会同意可在下次教代会前按规定的选举程序增补。新任的学校党、政、工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可以经一定的民主程序增补为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为精简会议,提高工作效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是工会会员的同时具有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不是工会会员的可以作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列席代表。为减少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同时换届。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50人以上的院(系、部),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50人的院(系、部),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的主要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教师代表。

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团长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全体代表在预备会上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正副秘书长由主席团协商确定。

主席团的职责为: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确定大会议题;

(三)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和建议,解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四)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草案,审查大会选举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事项;

(六)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后要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及时进行换届。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学生、离退休教职工等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下列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一)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二)提案审查监督委员会

(三)生活福利委员会

(四)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

(五)文化体育委员会

(六)其他教职工代表大会认为应成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该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可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也可由校工会提名经校工会委员会多数成员同意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校工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校工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以后,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工会主席召集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参加的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民主管理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学校党政工团领导或其他有关同志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协助提案审查监督委员会搞好提案征集、整理和落实工作,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提出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建议名单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处理教代会闭幕期间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

(三)指导各院(系、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组织听取教职工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方面反映;

(六)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经费由行政经费支出。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党委批准颁布,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在校工会。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轻工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199048日校二届一次教代会通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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