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工运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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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暑期研讨会暨工会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郑州轻工业学院工运研究会(简称研究会)是河南省高等院校工运研究会和院工会领导下的研究高等教育及高校工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学术团体。本会是省高等院校工运研究会团体会员、理事单位。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为指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进行高等教育及高校工会工作发展理论研究,为教工服务,为工会工作实践服务,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局服务。

第三条 本研究会实行理事会制。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学习和宣传关于高等教育及高校工会工作发展理论和党的有关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高等教育事业和高校工会工作的理论与实践。

第五条  拟定调查和理论研究课题,制定研究会活动计划,组织开展研讨、座谈、学习、考察等活动,指导我院工会工作及工运研究活动。

第六条、编印工会工作和理论研究资料,评选、表彰、推广、宣传相关研究成果并向上一级研究会推荐。

第三章  团体会员  理事单位  理事

第七条  本研究会有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个人理事组成。各分工会、社团协会经申请均可参加本会并为本会团体会员。分工会均为理事单位,分工会主席均为理事,可以参加研究会相关活动。理事工作变动,接任者自然替补,由院工运研究会确认。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的工会干部或专家学者可申请加入院工运研究会,经理事会批准,可为研究会理事。

第八条  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个人理事权利
(一) 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有自行发展会员的权利;
2、有单独组织学术活动的权利;
3、有参加院工运研究会活动的权利;
4、有向上级工运研究会推荐工运研究成果的权利;
5、有优先取得院工运研究会资料的权利;
6、有对院工运研究会提建议或意见的权利。
(二)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的权利;
4、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个人理事义务
(一) 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学术活动;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二) 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和研究任务;
3、积极向本会提交研究成果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退会自由。凡要求退会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五年换届。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本会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实行替补制。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重大事项;
(二) 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发展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和理事;

第十三条  推选理事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院工会拨交使用的经费;
(二)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赞助费;
(三)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由院工会财务统一管理,并接受有关单位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研究会成立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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